释义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有价证券是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规定才能进行发行使用,如果存在有伪造的情形,那么此行为完全违反了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同样也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条款,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法院在处罚时也会按所造成的金额大小来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