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租赁凭证需要租客和房东一同办理。租赁双方应在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备案登记申请表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审审查,签署二审意见,交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
 
 法律客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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