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城乡养老保险200-6000档次 |
释义 | 广西城乡养老保险200-6000档次如下: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2、对于特殊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最低档次标准(其他档次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目前,各级政府继续实行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特困人群、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每年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实行对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代缴50元部分保费的政策。 关于广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及补缴规定如下: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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