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 |
释义 | 如果第一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第二继承人将继承遗产。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人。兄弟姐妹的范围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时需要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地位。同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人也可成为第二继承人。 法律分析 一、如果第一继承人都放弃继承了是不是第二继承人继承 如果第一继承人都放弃继承了由第二继承人继承在没有遗嘱继承的前提下,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哪些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依法履行了《民法典》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结语 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将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以是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也可以是养兄弟姐妹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此外,依法履行了特定义务的人也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例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无力抚养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无力扶养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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