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是:发起人为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发起人是指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履行设立公司职责并向公司认缴出资的人。公司法中的发起人概念出现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章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发起人的概念扩大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设立中公司是由发起人运营的,发起人团体时设立中公司的载体,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行为共同负责。发起人存在于设立中公司,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任务完成,其法律地位随之取消,发起人身份转换为股东,即公司原始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所以发起人和股东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对特定人的两种称呼,在公司设立后,发起人的身份转换为股东。 三、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哪些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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