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东对危险货物性质运输责任 |
释义 | 该案提醒承运人,在涉及危险货物运输时,了解货物的基本性质至关重要。了解危险货物的基本性质,承运人将无法援引《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严格责任规定,而是被要求证明托运人在货物和/或在提醒承运人注意货物具体危险性质方面存在过失。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08年3月3日作出的判决,澄清了托运人和承运人在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的裁判标准。根据判决,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均知 法律分析 UKPICLUB最近发生了一件涉及美国法院判决的案件,该案提醒承运人,如果承运人了解危险货物的基本性质,即使他不知道具体风险的性质,也会让自己处于可能的危险之中,那么承运人将无法援引《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严格责任规定,而是会被要求证明托运人在货物和/或在提醒承运人注意货物具体危险性质方面存在过失。 该协会从驻纽约的BlankRome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以下信息:“2008年3月3日,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涉及‘DGHARMONY’轮的对物诉讼案中,作出了一项重要判决,澄清了托运人和承运人在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的裁判标准”。 根据上述判决,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均知悉货物的危险性质,即使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确切的性质及危险,则此种情况下托运人对于因危险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严格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的责任将根据过失原则决定。如果承运人认为托运人未适当的提醒其注意货物的性质,则承运人必须证明:1)由于存在着承运人在合理的情形下不可能知悉的货物的危险性质,托运人有提示承运人注意的义务,2)托运人未作适当的提示,以及3)托运人疏于提示导致了诉请的损失。 拓展延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程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根据过失原则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过失原则是指在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过失行为造成的。根据这一原则,可以对责任进行划分。如果是由于运输企业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则运输企业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由于运输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则运输人员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包装。如果运输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妥善包装危险化学品,导致发生事故的,则运输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根据过失原则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如果发生事故,根据过失原则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分别由运输企业、运输人员或者不可抗力承担责任。 结语 该案提醒承运人了解危险货物的基本性质至关重要,否则将无法援引《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严格责任规定。根据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涉及‘DGHARMONY’轮的对物诉讼案中的判决,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均知悉货物的危险性质,即使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确切的性质及危险,则此种情况下托运人对于因危险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严格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的责任将根据过失原则决定。因此,承运人应该在装货前充分了解货物的危险性质,并适当提醒托运人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货物的妥善处理】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八条 【滞期费和速遣费的约定】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三条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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