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的公证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公证处公证范围: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哪些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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