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办理产权证可解除合同吗 |
释义 |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很多买房人无法办理产权证。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并为买房人提供了合同解除权。对于开发商无法提供文件造成产权证办理纠纷的情况,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有很多。这可能是由于前期土地出让金或各项规费未足额缴纳,或者后期未办理完成综合验收,缺少任何一项文件都无法在产权登记部门取得登记。很多买房人在房屋交付时因急于使用也未深究,进住之后,欲以房产抵押贷款或欲将房屋出租、出售时,却发现因开发商缺少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大量的产权证办理纠纷都是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文件造成,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关于产权证办理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为: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 2、合同标的物为期房的,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3、合同标的物为现房的,为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在明确了上述期限后,对开发商原因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1、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这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在买房人无法取得产权证、合同目的无法全部实现的情况下,赋予买房人合同解除权,对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将起着积极作用。 结语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况很常见。根据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证,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在明确了期限后,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保护买房人的利益。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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