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手指断了属于几级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手指断了有可能属于十级伤残,具体级别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司法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先委托后签订代理协议的司法鉴定程序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流程一致,但司法鉴定有自己独特的规则,代理协议就能化解潜在的各种争端,属于一种制度的创新。 司法鉴定委托包括即时受理、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函提出鉴定委托)、协商受理(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四种。重新鉴定的委托无须重新委托需要在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第二步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属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标的,如鉴定事项、用途及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并注明检材耗尽、可能损坏或无法完整退还的,应征得其同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约定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的方式等条款。 通则对司法鉴定人要求需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并在法定鉴定机构中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一般有机构负责人指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通则没有共同委托的规定,又因共同委托人意志较难统一而一般不适用此条款。 一项鉴定应当有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超过两名限额,甄别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的具体特征,才能妥当行使委托人的选择权。 鉴定过程要求实时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鉴定时效限定在委托合同成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特殊的鉴定时间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但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同时通则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另行约定,遗憾的是未区分诉讼中和诉讼外两种不同类型的委托,诉讼中如果允许约定会与上位法冲突。无独有偶,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亦有不妥之处,一般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同可以可以替换呢?关键是中介机构无行政级别之高低之分。 三、骨折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6、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