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法取消区域指标,6个月后会自动失效。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以申请区域指标。需要申领区域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平台和小客车调控窗口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由调控系统配置指标。个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只能申请一个“区域指标”。如果指标失效未使用,或相应的车辆交易、迁出或报废后,仍可再次申请。单位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一年只能申请一个“区域指标”。拥有“区域指标”并不对个人和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的资格造成影响,在其他申请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相应个人和单位仍可申请参加增量指标配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