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被判缓刑后是否需要双开? |
释义 |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大处理,但必须符合条件,否则应开除公职。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不良影响。被判缓刑后,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缓刑将被撤销。只有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原判刑期才算执行完毕。 法律分析 没有,开除公职是必须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外,对于已经被判处缓刑的,法律也有严格的要求,在被判的缓刑期内必须遵守法律作出的规定,如果有违反现象就会被撤销缓刑,然后收监执行原判刑期。当然,如果缓刑期内认真遵守规定,那么等缓刑考验期结束,原判刑期就算执行完毕,不再另行执行。 拓展延伸 公职人员缓刑后是否应进行党纪政务双重审查? 公职人员缓刑后是否应进行党纪政务双重审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缓刑是法律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大处理,旨在帮助其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因此,可能会认为在缓刑期间进行双重审查过于苛刻,不符合法律的初衷。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身份特殊,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需要更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党纪政务双重审查可以确保公职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再违法乱纪,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综合考虑,是否进行双重审查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权衡,以实现公正、公平和法治的原则。 结语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是一种宽大处理,旨在帮助其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然而,缓刑并不意味着对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松懈。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党纪政务双重审查的必要性备受争议。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公职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再违法乱纪,以实现公正、公平和法治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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