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在药房、库房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二、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在岗员工检查项目相同,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皮肤病及可能传染疾病的,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四、工作人员每年的体检由药剂科按期组织实施,并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