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一)违约条款明显不合理,最终无法执行。 常见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多为制约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与工程逾期竣工。为制约承包方,有的合同违约金高得出奇:工程逾期竣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而对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标准往往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 1、处于卖方市场中优势地位的发包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占据了主导地位; 2、发包方试图以重罚来制约承包方; 3、发包方企图借违约条款在承包方头上抠利; 4、处于劣势的承包方急于取得承包权做出妥协与让步; 5、承包方以承诺重罚来证实自己的守信与实力; 6、承包方明知重罚违约条款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写进合同也无所谓。 这种重罚违约条款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将称之为“自我安慰”条款。不久前,笔者承办了这样一案:承包方诉请发包方支付600万元工程款,发包方反诉承包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万元。发包方反诉的依据是,合同规定了工程逾期竣工按合同价款的日1%计罚违约金,工程逾期竣工188天,据实计算违约金竟是合同价款的二倍。因承包方没有对违约金过高依法提出适当减少,法院也认为合同条款并不违法,但不现实,只得以工程逾期原因诸多为由,不支持发包方的诉求。调解时法官当着双方的面说:“2000万元的工程,反诉1000万元赔偿现实吗?”可见,过重的违约金条款结果适得其反。 (二)违约责任条款应全面,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力求完善。 1、约定承包方不及时进场与实际开工的违约责任。合同虽有工期制约承包方,但承包方延期进场,争议时承包方往往会将责任推给发包方,认为是发包方不具备进场条件;现实中还存在承包方实际已开工但不及时递送开工报告的做法,承包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工期。因此,合同中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2、约定承包方不及时移交施工资料的违约责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很难见到关于对承包方移交施工资料的制约条款。笔者遇有一案例:承包方诉请发包方支付工程尾款400万元,发包方以承包方未提交竣工资料导致工程无法组织验收为由行使抗辩权;按合同条款约定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竣工图与竣工资料,但没有约定对承包方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违约责任;而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有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款的约定。最后法院仅判了承包方履行提供竣工图与竣工资料的义务,对延期履约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因无具体约定和无法计算而不予支持。 3、约定承包方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笔者涉足建筑业至今20余年,很少见有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如何移交的条款,只是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如何验收,以此替代工程移交。严格意义上的工程验收是合同主体双方在监理方及有关部门的参与下,对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确认;而工程移交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的标的物进行移转。建设部有规章对工程移交作有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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