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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现离婚后并非亲生孩子的父母
释义
    婚姻中的欺诈性抚养关系构成财产侵权行为,丈夫有权要求非婚生子之母返还抚养费。离婚后,如果发现孩子非亲生,受骗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女方在婚前已有第三人孩子的情况,一般不能要回抚养费;而对于婚后怀有第三人孩子的情况,可以主张要回抚养费。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因此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可以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法律分析
    如果丈夫一方是欺诈性抚养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谎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一方承担了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丈夫一方与非婚生子间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这种欺诈性抚养关系实质上是女方对丈夫一方的财产侵权行为。女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而,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后所支出的抚养费,丈夫一方都有权依法请求非婚生子之母的返还抚养费。
    1、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属于夫妻一方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因一方的欺骗行为给另一方造成重大伤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抚养费:
    ①女方婚前已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一般是不可以要回抚养费的;
    ②女方婚后怀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是可以主张拿回抚养费的。
    3、赠与财产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双方血缘关系的误认而产生的赠与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即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丈夫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欺诈性抚养,女方与他人通奸并谎称其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导致丈夫一方承担了抚养义务,构成了欺诈性抚养关系。女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丈夫一方有权依法请求非婚生子之母返还抚养费。此外,丈夫一方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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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