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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视听监管新规即将实施!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释义
    根据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通知,网络剧和网络大电影等将从明年2月起禁止自审自播。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将于明年2月开始由节目制作公司进行备案(含节目规划备案及上线备案),不再通过网络播放平台进行备案。在未取得规划备案号前,不得进行拍摄(同电影、电视剧剧本立项管理要求)。节目上线备案提交后,片方向广电提交成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上线备案号。在经拍摄许可后进行拍摄、制作完成以后,成片需提交省级广电
    法律分析
    最近,一则关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的通知在业内流传,经过证实该规定是真实的。从明年2月起,电视台和网络内容审查将合并,网剧和网络大电影等将禁止自审自播。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网剧、网大预计监管趋严。
    此前,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在第四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就曾表示,: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按照网上网下导向管理一个标准、一把尺子的要求,综合运用思想引导、制度规范、技术手段、法律保障等措施,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以下是新规具体内容:
    第一: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将于明年2月开始由节目制作公司(片方)进行备案(含节目规划备案及上线备案),不再通过网络播放平台进行备案。
    第二:节目规划备案提交后,在未取得规划备案号前(人工进行立项审核,发放规划备案号),不得进行拍摄(同电影、电视剧剧本立项管理要求)。
    第三:节目上线备案提交后,片方向广电提交成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节目上线备案号;在经拍摄许可后进行拍摄、制作完成以后,成片需提交省级广电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发放上线资质。
    第四:网络播放平台进行成片合作,须采买已经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购买还未发放上线备案号的节目,可能存在不能上线播出的风险)。
    第五:新规实施后,所有备案节目要进行规划剧本审核及上线成片审核(一剧一审),过审后发放备案号。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等网络娱乐形式日益受到人们的欢迎。然而,这些网络娱乐形式的审批和备案程序一直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它们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根据最新的消息,国家相关部门将合并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备案,上线播放需审核。这一举措将对网络娱乐产业产生重要影响,有助于提高娱乐产业的规范化水平,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举措涉及到网络娱乐产业的版权、审查、备案等多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等网络娱乐作品也属于著作权范畴。因此,在上线播放前,相关部门需要对作品的版权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合规。此外,对于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等网络娱乐作品的内容审查,也应当符合《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避免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动画片备案的合并,将有助于提高网络娱乐产业的规范化水平,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根据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的通知,从明年2月起,网络剧和网络大电影等将禁止自审自播,这意味着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网剧、网大预计监管趋严。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此前曾表示,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按照网上网下导向管理一个标准、一把尺子的要求,综合运用思想引导、制度规范、技术手段、法律保障等措施,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因此,网络剧和网络大电影的备案、审核制度将更加严格,对于创作者和平台来说,需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作品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11-29)\t第五十一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11-05)\t第二十三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11-05)\t第二十四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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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1: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