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过世后的房产继承问题 |
释义 | 老人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其房产将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配偶享有一半财产,余下的一半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继承。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一个在世,就不需要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房产划分,可以通过交涉,经济条件较好的继承人可以经济补偿其他继承人并获得单独所有权。 法律分析 1、房子属于去世老人遗留的遗产,在被继承人(去世老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老人的合法配偶、老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 2、遗产继承开始之前,应当先行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税费等费用。清偿的范围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受限制。 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对债务及税费等不承担清偿责任。 3、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原则: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可以由被继承人去世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全一般只继承属于其子女应当继承的份额。 遗产继承,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理。 4、各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划分可以进行交涉,一般的原则,可以由经济条件稍好的继承人,经济补偿其他继承人,随后取得该遗产的单独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老人去世后没有立遗嘱的财产,继承主要分两种情况: 1.如财产属于老人的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应由健在配偶享有一半财产,余下的一半由健在的配偶及父母(在世)、子女继承。 2.如财产属于老人个人所有,老人的父母(在世)、配偶、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无特殊情况(如有特殊需要照顾的人可以多分),将平均分配遗产。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一个人在世,就无需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老人去世后没有立遗嘱的财产,继承主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财产属于老人的夫妻双方共同共有,那么一半财产应由健在的配偶享有,另一半由健在的配偶、父母(在世)、子女继承。如果财产属于老人个人所有,那么老人的父母(在世)、配偶、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将平均分配遗产。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一个人在世,就无需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划分房产时,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稍好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并最终取得该遗产的单独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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