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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标准
释义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指依《民法通则》规定的,因公共场所,道劳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面临民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依法确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主体,依法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由以下要件构成 首先',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进行地下施工 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是公众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的地点。在这些地方施工有致人损害的潜在危险,为保护公众的安全,有必要对施工人予以特殊的要求。地下施工是指进行挖坑、掘井、埋设地下设施等会改变原来地形地貌的施工。 其次,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因在公开场所等地施工危险性大,所以法律规定施工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这样做,就违反了其应作为的法定义务。 再次,有损害事实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最后,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才能构成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施工人的作为违法造成的,不能使用此责任。 ● 免责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如果施工人能证明他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该标志和安全措施在损害发生时仍可发挥作用,才可不承担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施工人虽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指使受害人在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欠缺的情况下遭受损害,施工人不能免责。施工人应首先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向第三者追偿。 相关知识拓展: ● 什么是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地面施工过程中没有迟到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损害而且生产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中,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因为公共场所、道路这类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较多的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自然负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险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施工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就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打开铺设在道路上的井盖,应在井盖四周摆放护栏或者摆放特殊的标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进该井中,施工人的行为就构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详细] ● 法官手记:一切为了公平正义!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的办案体会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XX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芙蓉区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XX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现将办理该案的几点工作体会整理手记如下: 一、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民生为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某是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在学校上完晚自习后回家途中跌入公共道路上的土坑中受伤,发生肝脏破裂、伤残程度达八级的人身损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面临如何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这一权利救济问题。但当时客观情况下确定谁为民事赔偿义务人都是很困难的。张某某及其家人为此想尽了各种办法,通过各种途径,新闻媒体也介入追踪报道,总算找到了依法应对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XX公司...[详细]免费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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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3: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