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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申报为何必须要申报财务报表
释义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财务会计报表网上报送监控功能的通知》,纳税人必须申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网上申报时,税务机关将首先检测纳税人上季度各月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报送,如全部已报送,纳税人才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法律分析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如下: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问题:网上申报为何必须要申报财务报表?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即: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财务会计报表网上报送监控功能的通知》(皖国税函〔2014〕74号)规定,自4月1日起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增加财务会计报表网上报送监控功能。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述时间办理网上申报时,一体化平台将首先检测纳税人上季度各月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报送,如全部已报送,纳税人才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拓展延伸
    财务报表在申报纳税时为何必要?
    财务报表作为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那么,财务报表为何必要呢?
    首先,财务报表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础。通过财务报表,企业可以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以便制定合理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决策。同时,财务报表也是企业与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沟通的重要依据,是企业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
    其次,财务报表对于企业申报纳税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如果发现企业存在偷税、骗税等行为,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处罚,甚至可能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降低。
    综上所述,财务报表在申报纳税时必要且重要。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以维护自身信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财务会计报表网上报送监控功能的通知》(皖国税函〔2014〕74号)的规定,纳税人必须申报财务会计报表,否则将无法办理网上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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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