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的儿女可以更改姓名吗 |
释义 | 离婚后孩子的姓名可以进行更改,但需经过抚养孩子一方的同意。若要更改子女姓名,需要满足两个步骤:与孩子生父协商并书面同意,以及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离婚后子女仍为养子女或继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因离婚而改变。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更改? 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是可以进行更改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二、离婚后孩子改姓怎么办手续 离婚后孩子改姓,怎么办手续?上面说到,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 那么,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三、离婚后父母和子女关系是怎样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这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 (二)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 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 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二)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三)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拓展延伸 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更改?需要哪些手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离婚后孩子的姓名可以更改,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手续。 首先,父母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并书面说明变更姓名的原因。其次,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孩子姓名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等。最后,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提交相关申请书、变更证明等材料,经过审核后,即可完成姓名变更。 总之,离婚后孩子的姓名可以更改,但需要满足相关手续。作为父母,应在尊重孩子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遵守法律规定,为孩子的未来着想。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姓名可以进行更改,但需经过抚养孩子一方的同意。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五十五条\t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民法典\t第二十九条\t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三十二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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