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盟合同转让协议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转让协议要注意:一是审核其资格,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查阅特许方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二是仔细阅读条款,投资人在签订加盟企业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一、开连锁店需要注册商标吗 加盟连锁需要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是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因素,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石,特许人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开展特许加盟,风险会很大,因为即便是已经签订加盟合同,加盟商仍能以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为由,随时要求解除合同、退费赔偿,得不偿失。 二、欠款产生之前如何防止债务风险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三、加盟项目后是否可以反悔? 我们平常所说的加盟即特许经营,目前市场各种加盟品牌层出不穷,加盟商借助加盟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可以迅速提升在同行业的市场占有量和竞争力,但是目前来说我国对加盟这一行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市场监管不到位,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其中一部分纠纷为签订合同后,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后要求退还加盟费所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在加盟商与加盟企业签订合同交纳加盟费后,在没有利用加盟企业经营资源之前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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