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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释义
    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死刑适用条件具体有哪几种
    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
    二、刑事被告可以上诉几次
    我国法院按层级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对原判决的处理情况有三种:(一)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依法改判;(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第三种情况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刑事案件的上诉一般只有一次。如果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对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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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