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唤醒与提升全民环保意识。 (二)建议全国人大为保护长江水资源专门立法,加快制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为进一步加强对长江全流域的综合治理,建议国家成立保护长江协调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任主任,相关部委、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配合国家和各地在制定“十一五”发展规划时,统筹考虑并协调治理长江流域水环境问题。 (四)依靠先进科技治理长江。要促进与加快环保科技的发展,切实提高、改善环保设备,引进生产工艺,采用一些切合中国实际的先进科技和发明创造。 (五)科学布局沿江产业带。加强长江沿岸国土资源的深度规划,科学利用土地,在进行城市、工业、农业、厂矿用地规划时,一定要将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因素考虑进去,必须要把土地的各类使用功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做好防治措施,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