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营口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受理,形式审查 审查,内容审查 审批决定,审批 办结,打印执业证书 二、营口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医疗机构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医疗机构擅自歇业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6.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7.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理区域外迁移,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的。 三、营口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住院病历、影像资料委托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说明 3.《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 4.医疗机构印章 四、营口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