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注销执业登记: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设立依据是什么 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设立依据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