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房屋不能进行买卖 |
释义 | 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一、什么样的二手房不被禁止转卖 下列二手房禁止转卖: 1.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 2.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子。 3.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5.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子。 二、离婚,房子未办理房产证,如何分割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分割方式如下: (一)房子没房产证,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房子分割如下:房子没有房产证,即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双方均无权请求房子归自己。 但是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取得房产证后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参考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该房屋,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二)房子没房产证,双方当事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房子分割如下: 人民法院对夫妻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也不宜作出判决,只可就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判决。 对分得部分产权房屋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根据国务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房屋的,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交清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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