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是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则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上诉材料及卷宗之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2、开庭,开庭的程序主要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