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承运人应当提交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等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