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贷款要符合什么条件 |
释义 |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购房贷款;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购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一、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 ①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②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③借款申请人可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④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 二、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公积金贷款必须购买福州地区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权的自住住房; 2、借款人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支付购房总价的30%; 4、(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支付购房总价的50%; 5、(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公积金贷款,需支付购房总价的20%; 6、5城区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结清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7、借款人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银行使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做担保; 9、开发商销售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10、办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要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法律咨询: 网友:福州公积金贷款材料? 律师:1、《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户口簿; 4、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及参与还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职工,需另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参与还款人月收入证明;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7、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 8、已付购房款的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设立新账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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