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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释义
    

法律主观:
    


    现在公司很多,如果经营不善会导致破产,一般来说公司破产有国家干预还有就是企业自身的原因,如果公司财务亏损到一定程度,还有欠款,那么法律会强制公司破产。一、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能正确反映出客观经济关系对破产法的基本要求,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意志。如:自救原则则反映了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对破产法的要求。这种简单的商品经济关系要求上层建筑中的法与其相适应,因而使当时的破产法带有极其野蛮的特点,其抵债的范围不仅仅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且也包括了债务人的生命、名誉、自由和肉体。超过了文明时代的只有财产才能作为破产法的唯一客体的范围,使自救的范围非常大。因此,自救原则反映了这种客观经济关系,在当时是可行的。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人类的文明使自救的范围缩小,另一方面,机器大工业对国民经济影响极大,使统治阶级干预企业的破产问题。自救原则逐步被自救和公款相结合的原则所代替。这正反映了这个社会的客观经济关系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破产立法、对各项破产制度和破产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一般准则。我国破产法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是指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司法行为干预破产程序。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破产程序的发生、具体的破产活动以及破产后果的干预。如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应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全面干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最主要体现。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和整顿,还是破产宣告、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第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避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的结果。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只有把握好上述原则,才能更好的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原因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中存在下列问题: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严重亏损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又将经营管理不善作为严重亏损的原因。企业破产法将企业的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国家调整经济政策或宏观决策失误等造成的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排除在破产原因之外,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还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这里未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限制。如债务人不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最终不能宣告其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民事诉讼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所发展,不再要求经营管理不善,但仍将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的实质内容,忽视了并无亏损或亏损不严重的情况。相比较,公司法的规定较合理,公司法将破产原因确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破产实务中,法院应侧重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标准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这三个构成破产原因的条件缺一不可。以上就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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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