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应以实际为准,其计发公式=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生育营养补助应以实际为准: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2019年7月1日起,计发标准为1888元。其中,对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人员,市社保中心分别按1000元、1888元的标准,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对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人员,按700元的标准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拨付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