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理缠访、闹坊、非正常上访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2、对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追究,由现场处理单位根据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请求,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 申请信访后,信访机构多次不处理信访事项时,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申请复查。首先可以根据信访条例,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反映。 重复信访是同一信访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分为不予处理的重复信访和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信访人被要求在信访受理告知书上签字是信访部门的工作程序要求,表明收到了信访人的信访需求,相当于已被信访部门立案,进入调查阶段。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