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官住房现在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营职以上军官,可享受部队经济实用性住房,就是单位建房,个人掏一部分钱,最终产权归个人。第二种是不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连排职军官,可使用部队军官公寓,但房屋产权归部队,属于周转房,军官转业或提职分配经济实用性住房后,原军官公寓要交回。 法律依据: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六条 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售房单位按照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规定,统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房屋所有权证明由售房单位负责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还购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