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利房在离婚中如何分割? |
释义 | 福利房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应该以市场价为准,考虑购房人的工龄和婚姻时间。对于附加条件的福利房,需要考虑未来对单位的付出。综合考虑福利房的购买方式,包括一次性购买和按揭购买。 法律分析 许多时候人们往往将福利房等同于房改房。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21条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这是房改政策的基本原则。 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福利房问题,主要是考虑的婚前婚后购买的问题,它和按揭房不同的是福利房的出资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最多两次。所以这类的房屋分割应该是比较简单的,只考虑出资时间和结婚时间。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合同里会涉及到购房人的工龄问题,如果有婚姻就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工龄。尽管在购房时享受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在离婚时,应该以市场价来分割房屋。 还有一些福利房存在以下情况,单位在卖福利房给单位职工时,可能还在合同里提出了附加条件,例如:需要职工在单位继续服务多少年限等。这样,分得单位福利房的一方可能就会提出,房屋的价值里还包含了自己未来对单位的付出。对于这样的案件从公平的角度讲,应该考虑这一因素。 福利房也存在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情形,二者竟合时应综合考虑。 结语 福利房的概念在人们心中常与房改房混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购买福利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离婚案件中,对于福利房的分割应考虑出资时间和结婚时间,以市场价进行分割。有些福利房可能附带单位继续服务条件,在公平角度下应考虑此因素。对于以按揭方式购买的福利房,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福利房问题中,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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