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解除委托合同的条件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 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 保证合同 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