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型检律关系问题意见建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方控诉,一方辩护,检察官与律师均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角色。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首次联合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疑难问题高级研修班”,对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同堂培训。这是深化检律良性互动、强化法律共同体意识、提升检律协作水平的创新实践。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检律协作推动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的提示》 第二条 加强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坚持以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有利于检察机关查明案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有利于促进公正规范执法。检察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各项法定执业权利。 (一)健全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检察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的应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并在三日以内答复辩护律师;对于经许可同意会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同时告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健全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机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机关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全省各级检察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协助。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检察机关交由社会经营机构提供复印等服务,检察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三)健全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机制 律师为承办法律事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不得进行干扰和阻止。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律师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告知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审查批捕部门或公诉部门办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律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证据并制作笔录附卷;检察机关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原审中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代理律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调查核实。 (四)健全律师知情权和申请解除与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权利保障机制 在检察机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解除与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侦查部门应当安排人员予以接待。 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对认为未满法定期限不予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进行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要求听取其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或者将书面意见移送相关部门。对辩护律师当面提出的意见,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将书面意见附卷。 (五)健全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律师对司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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