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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柳州轻微事故处理流程
释义
    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双闪灯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并在车后合理的位置树立三角警告标志,以便提醒其他驾驶员注意安全。如对方车辆只是轻微刮擦或碰撞,车辆损失价值不高,也没人受伤,可以判断为轻微事故。双方当事人应自行判定责任,并查看对方的手续,包括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或交强险标志。在事故现场拍照,包括车头位置、车尾位置和车辆碰撞接触位置的照片,以及前后远一点的位置的照片。保险起见
    法律分析
    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双闪灯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并在车后合理的位置树立三角警告标志,以便提醒其他驾驶员注意安全。
    2、查看事故中的损失,如对方车辆只是轻微刮擦或碰撞,车辆损失价值不高,也没人受伤。那么基本判断可以走轻微事故快速处理流程。
    3、和对方协商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然后相互查看对方的手续——其中要仔细检查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或交强险标志。
    4、双方当事人自行判定责任,现场拍照,方便之后的理赔,具体如何拍照后面会有交代。
    5、事故现场拍照,一般事故拍三张照片:车头位置的、车尾位置的各一张,车辆碰撞接触位置的一张。保险起见前后远一点的位置再各拍一张事故的全景,记住照片要照出双方车辆的牌照。拍完照以后可以挪车了,将车辆开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6、填写快速处理书,写清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时间地点等。
    二、轻微交通事故
    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事故。
    拓展延伸
    根据提供的标题,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篇关于柳州轻微事故处理步骤的文章。然而,在分析中我们发现,该标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它没有明确提到该事故的具体情况,因此我们无法对事故的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具体分析。其次,它提到了“轻松快速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是否适用于所有轻微事故并不确定。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上下文信息才能对该标题进行准确的法律分析。
    结语
    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双闪灯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并在车后合理的位置树立三角警告标志,以便提醒其他驾驶员注意安全。如对方车辆只是轻微刮擦或碰撞,车辆损失价值不高,也没人受伤,基本判断可以走轻微事故快速处理流程。双方当事人自行判定责任,现场拍照,方便之后的理赔。事故现场拍照,一般事故拍三张照片:车头位置的、车尾位置的各一张,车辆碰撞接触位置的一张。保险起见前后远一点的位置再各拍一张事故的全景,记住照片要照出双方车辆的牌照。拍完照以后可以挪车了,将车辆开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最后,填写快速处理书,写清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时间地点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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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2: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