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
释义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分类的标准主要是年龄、精神状态等能判断自然人对自己民事行为的认知力和控制力的划分标准。 一、自然人分类具体细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二、胎儿权利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将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