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购买二手房如何交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主要涉及营业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契税等。 其中,在营业税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在附加税费方面,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籍个人免征)。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按收入全额征收1.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代征人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转让的契税由买方缴纳。属于合同签订时间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