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表示由县、市政府土地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以及原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应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时进行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政府,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表示由县级以上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协办科室审查; 3、规划科对各协办科室意见进行汇总,提请会审会批。 4、会审合格的,进行会签,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请示文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办公室出红头文件上报行署; 5、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6、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讲明情况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