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共有分割原则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情形以及分割方法。共有人可以按照约定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 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根据共有人事先约定的原则来进行分割。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二)依法分割的原则。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如图书馆,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情形有哪些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目前,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3、共同继承的财产。 4、其他共有财产,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三、共同共有分割方法是什么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以下述三种方式分割: 1、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钱、粮食、布匹等。 2、以变价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3、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分割共有财产。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辆汽车、一头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拓展延伸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情形及分割方法是按共有财产权人的意愿进行分割,可以采用协议分割、按份分割或者请求分割等方式。协议分割是指共有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分割;按份分割是指共有人按照其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分割;请求分割是指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请求,其他共有人在接到请求后15日内予以答复。在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共有人可以请求按照份额进行分割,也可以请求按照倍数进行分割。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或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分割。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损害赔偿原则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情形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和其他共有财产。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包括实质分割方式、变价分割方式和作价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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