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婚姻财产分割原则: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共同财产各自所有,差额可抵偿;退还彩礼、合伙经营补偿等。不宜分割的房屋分给一方,需补偿;知识产权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损失不可抵偿。 法律分析 婚前财产是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后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结语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原则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纳入分割范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由各自管理;彩礼可以退还;经营合伙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并补偿另一方;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房屋修缮增值部分应补偿;索取财物应酌情返还;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应给予补偿并照顾女方;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毁损不予抵偿。以上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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