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用来付首付 |
释义 | 吉林省发布《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降低了公积金贷款门槛,允许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此外,还降低了公积金贷款首付和提高了额度核定标准,以及开展了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和鼓励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等措施,旨在促进住房消费和解决住房问题。 法律分析 公积金贷款政策不断调整,降低首付和提高额度已成为政策的基本手段。吉林省发布的《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提出,允许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是一项富有创新性的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的新措施。 除了这一具有创新性的改革内容之外,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提高贷款额度核定标准以及开展异地贷款等也成为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此次《意见》主要在以下7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借款人还款年龄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4.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开展住房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6鼓励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双方可互相进行资信担保。 7.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拓展延伸 公积金贷款政策近期有所调整,对于最低首付比例及额度标准产生了影响。具体来说,最低首付比例由之前的20%提高到了30%,同时贷款额度也有所增加。这一政策的调整对于购房者来说影响较大,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购房方式。此外,一些购房者需要注意,虽然贷款额度有所增加,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贷款,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