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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买了新房后发现面积不一样该怎么办
释义
    该问题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应按照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如果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销售合同应按照约定办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如果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应按照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如果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利属于买方。
    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率应小于3%,出卖人应在3%以内(含3%)向买受人返还房价及利息,面积误差率超过3%部分的房价和利息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格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第二十二条买卖双方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出卖人、保险人、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鉴于这种情况,购房者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按贫困地区进行相关补偿。如果没有,他可以用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购房者的一个关键问题。希望你能详细理解。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拓展延伸
    贫困地区补偿方案的制定是法律维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制定补偿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社会公平正义等因素,确保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和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贫困地区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在制定贫困地区补偿方案时,应当依据宪法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
    同时,补偿方案的制定也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的程序、中标条件、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在制定补偿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制定贫困地区补偿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当地经济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社会公平正义等,并且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综合考虑,才能制定出公平、合理和合法的补偿方案。
    结语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销售合同应按照约定办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果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应按照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如果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利属于买方。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率应小于3%,出卖人应在3%以内(含3%)向买受人返还房价及利息,面积误差率超过3%部分的房价和利息双倍返还给买受人。购房者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按贫困地区进行相关补偿。如果没有,他可以用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律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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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