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处理虚假电视广告? |
释义 | 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渠道主要是向被投诉方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和消协投诉。投诉的重点是针对自2000年1月1日以来在各种媒体和印刷品上刊登(播)的引人误解的违法、虚假广告。商品类方面,主要包括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房地产等;服务类方面,主要包括医疗、美容、旅游、邮购、中介等。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向被投诉方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和消协投诉。其辨别范围,是刊登(播)在2000年1月1日以来各种媒体及印刷品上有关生活消费的引人误解的违法、虚假广告。 重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分别包括:一是商品类,主要指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房地产等;二是服务类,主要指医疗、美容、旅游、邮购、中介等。 拓展延伸 揭示虚假电视广告的骗局 虚假电视广告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涉及到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揭示和打击虚假电视广告的骗局。 首先,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是关键。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电视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广告法律法规,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和曝光。 其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消费者应加强对虚假广告的辨别能力,提高警惕,避免被骗。同时,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行业自律和合作也是重要的举措。广告从业者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发布虚假广告,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时,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揭示虚假电视广告的骗局需要多方合力,包括政府、消费者和广告从业者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加强教育和加强合作,才能有效地揭示虚假广告的真面目,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结语 通过加强监管、消费者教育和行业合作,我们能够揭示虚假电视广告的骗局,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有效应对这一严重问题,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真实可信的广告信息,建立一个健康、诚信的商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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