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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他项权证查询在哪里?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房产证的相关知识。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会颁发房产他项权证,该证应由抵押权人留存,并在房产证备注栏中有所记录。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
    法律分析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会颁发房产他项权证。该证应由抵押权人留存,并在房产证备注栏中有所记录。如果您想查询与房产相关的信息,您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房产证,并前往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
    二、领取方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房产在还完抵押贷之后,可以从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那里取回房产他项权证
    ,房主应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手续,房产房产他项权证被收回,同时在房产本上注明抵押已解除。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三、特点
    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
    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四、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可以在当地房管所进行查询,也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毕竟现在是一个科技时代,网络遍布各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方便。我们在购买房屋时,可以提前查看户型,尽量实地考察,不要在买入之后再开始后悔,劳民又伤财,并不是正确的做法。
    拓展延伸
    房屋他项权证是指房屋权属证书的别名,也称为房屋所有权证。查询房屋他项权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权利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其次,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办理查询手续时,还需要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关系证明。
    查询房屋他项权证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需要查询房屋他项权证,建议您前往当地房屋管理局或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以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结语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会颁发房产他项权证,该证应由抵押权人留存,并在房产证备注栏中有所记录。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买卖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而房屋他项权证是由抵押权人持有的,用于证明其对特定房屋享有权属的证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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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