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4、当证据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时,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法院通知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是法院进行准确判断的必要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 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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