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投资款不到位怎么处理 |
释义 | 当股东不进行出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变更持股份额,甚至取消其股东身份。 2、公司的其他股东代替其补足出资,且补足后有权利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3、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向法院起诉其履行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的情况: 1、不完全履行。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 2、迟延出资。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延迟出资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逾期不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会产生出资不到位的法律后果。 3、出资不实。是指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评估不实是指公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格,由于非货币出资价值评估上缺乏明确性和严格的标准,因而成为股东出资不实的常用手段。 4、瑕疵给付。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综上所述,当股东不进行出资时,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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