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不足如何处理 |
释义 | 有限公司股东投资金额不足的应由该股东补足差额。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什么时候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在出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或者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于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负有连带责任。全体股东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什么是股东自己的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指因出资引发的纠纷。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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