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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释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动产物权的三种特殊交付方式:
    1、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规定了四种,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现实交付是日常交易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另外三种是比较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发生时发生变动效力。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的同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这样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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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