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人才引进政策 |
释义 | 海南省人才引进政策: (1)落户自由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允许离校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先落户后就业(三沙市除外)相应享受引进人才落户待遇 (2)住房补贴 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全日制50岁以下博士毕业生、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可凭在我省就业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博士3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本科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博士3.6万元/年、硕士2.4万元/年,本科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人才引进落户办理途径 (1)一是在海南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户口落在本单位的集体户口中,如果本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可以将户口落在自己居住地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或社区集体户口中。 (2)二是在省属或海口市属单位就业的,如本人没有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选择将户口落在已将个人档案转入的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毕业生集体户口。 二、购房政策调整事项。 (1)落户我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2)未落户我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3)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我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4)离异人士。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三、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 (1)符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要求, 经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2)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四、人才购车政策的几种类型 (1)A、B、C、D类人才可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 (2)柔性引进人才的A、B类人才经认定,可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 (3)E类人才可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4)柔性引进的C、D类人才经认定,可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5)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可参照本省居民购车条件申请购买新能源小客车 (6)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参照本省居民同等条件购车 (7)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经认定,在购车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法律依据: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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